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赣人社字〔2015〕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和《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赣人社发〔2015〕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落实1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二、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本实施方案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业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目标任务

 

2015年1月1日后开工的建筑项目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2015年底应有60%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底,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要达到80%;2017年底,所有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四、参保方式

 

(一)建筑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暂按照工程总造价的0.1%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费率浮动意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总承包企业在签定总承包合同后,应填写《景德镇市建筑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缴纳该建设项目的职工工伤保险费。

 

(三)建筑工程项目职工的参保期限以建筑工程竣工期为参保期限。工程延期竣工的,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到期前,及时申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期的期限。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参保期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终止。

 

(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建筑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手续时,应当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和农民工劳动合同及参保花名册。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其上岗前及时报送新增人员劳动合同及参保花名册。因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员职工花名册,应在24小时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农民工劳动合同及花名册(如遇节假日顺延),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发生工伤的,按参保人员处理,未及时报送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名单的,发生工伤的费用由建筑业企业负担。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站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应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五、工伤认定

 

建筑业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其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业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业企业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的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参保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有关费用由该单位承担。

 

六、待遇申办

 

(一)建筑业企业为职工参保缴费次日起,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业企业的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业企业的职工或其供养亲属也可申请采取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方式按照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享受长期伤残待遇暂行规定》(赣劳社医[2004]19号)规定执行。

 

(三)对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其本人工资明确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本人工资不明确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本人工资计发相应的待遇。

 

七、待遇支付程序

 

建筑业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持有关凭证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手续。

 

八、保证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应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各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审查项目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责任分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行政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起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数据的汇总、宣传培训等事宜的总协调。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参保单位的人员信息、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及伤残人员待遇核定等工作。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建筑企业的分布、类别明细、人员情况等有关数据;加强许可证管理、建筑施工的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不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不按规定开展劳动用工管理的单位和项目进行严肃处理。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督促、指导、检查本级政府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建筑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建筑行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统计和通报安全事故及伤亡人员情况。

 

4.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加强对建筑企业工会的宣传,使其了解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特别是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企业工会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维护和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的落实。

 

5.各级部门要做好建筑业参保的宣传咨询工作,将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建筑行业的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

 

十、争议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景德镇市建设局

景德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景德镇市总工会

2015年4月24日


来源: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