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 关于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规定


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关于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规定》经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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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助企惠民促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缴存职工家庭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向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提取申请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我市行政管辖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三)提取申请人(购房人)及其配偶无尚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

 

(四)所购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企业、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共同签署《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五)房地产企业在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监管账户开户行为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承办银行的。

 

二、提取额度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合计总额不得超过《购房认购书》约定的首付款,且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后不得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套房屋的购房首付;如购房合同有划分产权比例的,按约定比例提取。

 

三、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办理程序

 

(一)提取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登记。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使用多个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须同时办理,不得分人分次追溯办理。

 

(二)公积金中心对提取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登记条件的,将相关资料录入公积金业务系统,并出具《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登记业务受理回执凭证》(以下简称《首付款业务受理回执》),作为购房的支付能力凭证并冻结该笔住房公积金资金,同时向住建部门预售资金监管平台推送提取申请人对应审核使用金额的流水作入账凭证。

 

(三)提取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以全部支付首付款的,应当按规定继续向房地产企业支付剩余购房首付款。

 

(四)房地产企业在收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首付款业务受理回执》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具首付款发票。

 

(五)提取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将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发票送达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按以下情况进行划转:

 

1.属于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公积金中心将缴存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企业与住建部门、银行三方签订的监管协议上载明的预售款监管专户;

 

2.属于现售商品住房但未撤销预售款监管的,参照第1种情形办理;

 

3.属于现售商品住房且已撤销预售款监管的,公积金中心将缴存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资金收款账户。

 

四、提取材料

 

(一)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登记所需材料:

 

(1)《承诺书》;

 

(2)提取申请人及购房人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认购书》原件及复印件、已支付定金的需同时提供定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属我市行政辖区内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的,还需提供加盖房地产企业公章的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承诺书》中的收款账户须在住建部门登记备案,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收款账户一致;

 

(5)购买已撤销预售款监管的新建商品住房,需提供经住建等部门审核通过的撤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申请审批表的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房地产企业公章。

 

(二)缴存职工申请正式划转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给房地产企业所需材料:

 

(1)《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2)《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网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上载明的首付金额可不含使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额度,不足部分需在后续开具发票后补充提供);

 

上述需要提供的材料,凡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指材料原件。

 

五、办理撤销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程序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网签合同)未签订前:

 

1.提取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购房认购书》撤销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房地产企业公章)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撤销使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登记申请;

 

2.对符合撤销业务登记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出具《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登记撤销业务受理回执凭证》,同时向住建部门预售资金监管平台推送注销流水,并解冻原受理登记的住房公积金资金。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网签合同)已签订,买卖双方按以下程序到住建、公积金部门办理退房和退款手续:

 

1.属于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现售商品住房但未撤销预售款监管的。

 

(1)提取申请人(或委托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网签合同)、首期发票、退件申请书等资料,房地产企业携带《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等资料,双方一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撤销使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登记申请;

 

(2)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在《退件申请书》上加具同意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并出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记录证明》,由退房申请人递交住建部门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如申请直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已划转的,核实退回公积金中心的款项金额后,出具《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资金结算撤销业务受理回执凭证》(以下简称《撤销凭证》)。

 

(3)公积金中心核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信息,在收款单位栏加具意见并盖章。

 

(4)住建部门在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按相关要求审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如申请直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已划转的,房地产企业将合同首期款(公积金部分)按《撤销凭证》登记账号退回公积金中心账户。

 

2.属于现售商品住房且已撤销预售款监管的。

 

(1)提取申请人(或委托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网签合同)、首期发票、退件申请书等资料与房地产企业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撤销使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登记申请;

 

(2)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在《退件申请书》上加具同意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并出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记录证明》,由退房申请人递交住建部门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如申请直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已划转的,核实退回公积金中心的款项金额后,出具《撤销凭证》。房地产企业在住建部门撤销合同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首期款(公积金部分)按《撤销凭证》登记账号退回公积金中心账户。

 

六、其他规定

 

(一)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须由缴存职工本人办理,他人不可代办。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可适用于本政策。

 

(三)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其提取、退房、退款等流程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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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