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调整省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


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7月起,调整省属企业(含省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同)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原由省社保局按照粤老通[2002]2号文、粤老通[2003]4号文的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转由省委老干部局统一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以后,省属企业离休干部的养老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由社保局负责发放,生活补贴(即粤老通[2002]2号文、粤老通[2003]4号文和粤老通[2004]12号文所规定的生活补贴的总数)由省委老干部局负责发放。

 

二、今后,按省属企业离休干部的养老金待遇与机关同职级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基本平衡的原则,由社保局和省委老干部局分别根据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正常调整的情况和国家新出台的调资政策,对省属企业离休干部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企业离休干部养老金待遇,不突破也不低于机关同职级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水平。

 

三、各有关单位要向离休干部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这次调整生活补贴发放的相关工作。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