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一)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规定,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范围,统一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二、三、四、五项争议作为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

 

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改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可实行立案登记制,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

 

(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执行。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未制定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充分调查研究会商,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建议。

 

二、依法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三)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终止审理该案件。

 

仲裁委员会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案件,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立案。

 

(四)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期间,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交保全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移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驳回保全申请的裁定后,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结案后,应及时向受理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通报案件审理情况。

 

(五)规范执行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人民法院作出不予执行决定的,应及时通知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

 

三、健全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裁审工作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研判解读热点难点问题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流案件审理心得、总结协作办案的经验做法等,推进裁审衔接工作常态化。

 

(七)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数据交换平台,相互通报交流工作信息、统计数据、案件分析等方面情况。各地仲裁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信息化办案系统功能,实时、准确、全面录入各项案件信息,实现案卷管理电子化,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通过建立电子阅卷制度,实现案件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八)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联合开展业务培训,通过相互庭审观摩、建设培训师资库、加载裁审衔接课程、共同开发培训课程等举措,培训全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方面的业务骨干,增强仲裁员和审判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提高裁审衔接水平。

 

(九)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注重类案分析,定期依据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筛选、编撰典型案例,用以指导仲裁员和审判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统一裁审标准。

 

(十)建立重大案件预警制度。各地仲裁委员会处理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沟通案情,做好案件的预警通报工作;人民法院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仲裁委员会做好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重大集体争议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将案件受理、处理以及执行结果等信息反馈给仲裁委员会。

 

四、切实加强裁审衔接组织保障

 

(十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裁审衔接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建立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措施,纳入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布局,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特别是裁审衔接工作的支持,重点解决好人员编制、技术设备、教育培训和经费保障等问题,努力实现机制常态化、高效化。

 

(十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调解仲裁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积极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联系,共同推进落实好各项裁审衔接工作机制。人民法院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在裁审衔接制度设计、平台建设、机制完善和法治宣传等方面,共同发挥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明确由一个庭室统一负责裁审衔接工作,指定专门人员作为裁审联络员,负责工作交流、案件信息交换等日常协调联络工作,畅通裁审衔接工作渠道,提高裁审衔接工作实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联合开展督促检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9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