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适当调整退休职工退休补助费计发标准的通知(1991年)

豫人退〔1991〕9号


各市、地、县委老干部局,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局(劳动人事局),各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职工退休制度,进一步做好退休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部分退休职工的退休补助费在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87〕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予以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退休补助费标准提高百分之五。一九五三年元月一日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满三十年的,其退休补助费标准提高百分之五;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不满三十年的,其退休补助费不再提高。按上述办法计发退休补助费的基数,行政、事业单位的按豫人退字〔199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企业单位的按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基数计发。

 

二、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退休职工,调整退休补贴费后,除享受退休费最低保证数者外,其他退休职工的退休费、退休补助费与批准享受的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相加,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额。

 

三、这次调整职工的退休补助费,仍按国务院国发〔1989〕82号、83号文件规定划分的范围,分别由人事、劳动部门组织实施。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补助费的审批手续,仍按中组部、人事部人薪发〔1990〕4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人事厅豫劳人行薪〔199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企业的,仍按豫政办〔1987〕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提高退休补助费所需的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略)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二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