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告

德政规〔2019〕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德宏州人民政府第十五届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6日起施行。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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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住建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宏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职工。

 

第三条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策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提取业务,承担公积金提取风险。下设的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承办德宏州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州公积金提取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执行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是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

 

2.建造是指职工建造的自住住房。

 

3.翻建是指对自住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房屋。

 

4.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份主体结构,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如:对房屋主体结构墙、柱、梁、板给排水工程大面积改造;装修、装饰等行为不属于大修范围。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按月冲还住房贷款的:是指职工在住房贷款期间,不动产权证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代扣协议,每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冲还住房贷款。

 

2.按年提取偿还住房贷款的:是指职工在住房贷款期间,不动产权证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按时足额还款十二期以上,每年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一次;当年未提取的,可以累计提取逐年还款额;中途若有逾期发生,从连续正常还贷十二期开始计算。

 

3.住房贷款一次性提前结清提取的:是指职工在住房贷款期间,按时足额还款十二期以上,可待结清住房贷款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贷款余额小于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可直接办理冲还住房贷款业务。

 

4.住房按揭贷款冲还贷的:是指职工在住房贷款期间,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按时足额还款十二期以上,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或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冲还贷业务。中途若有逾期发生,从连续正常还贷十二期开始计算。

 

(三)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七)出境定居的(含: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三章 提取流程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验证材料)。

 

(三)申请人符合提取范围规定的,给予填写《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四)申请人填表后,与有关证明材料一同提交给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审批。

 

(五)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审批无误后,将出具对应的提取凭证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银行卡或账号。

 

第七条 职工申请委托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一)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结婚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按手印),并预留委托方联系电话。

 

(二)委托家庭同户成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家庭同户成员户口簿等有关证明材料,并预留委托方联系电话。

 

(三)委托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提供单位证明、经办人信息、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预留委托方联系电话。

 

(四)授权委托书应当进行公证,未在公积金中心窗口当面签订委托书的,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出具的证明材料按实际购建房日期的三年内有效。应当提供: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交购房款收据;房地产买卖契约书、二手房买卖合同、契税发票。

 

(二)职工建造(含:新建、扩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建设用地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表,购买建材款发票。

 

(三)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建盖房屋的有关证明材料、危险房屋鉴定书(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预决算表、施工合同,购买建材款发票。公积金中心人员需到实地进行核实、拍照作为档案留存。

 

(四)乡镇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职工及配偶房源信息,农户(非农户)建房用地申请书和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需到实地进行核实、拍照作为档案留存。

 

第九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

 

(一)按月冲还贷提取的:委托按月冲还贷签约协议及有关材料。

 

(二)按年提取偿还的:上一年度还款情况(公积金中心核实)、偿还住房贷款还款账户(卡)及有关材料。

 

(三)住房贷款一次性提前结清的:住房贷款结清凭证、偿还住房贷款还款账户(卡)及有关材料。

 

(四)住房按揭贷款提取的:上一年度还款情况(公积金中心核实)、委托按月、按年冲还贷签约协议及有关材料。

 

(五)住房公积金互保贷款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

 

(六)职工在还贷期间,可申请选择按月、按年其中一种提取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提取业务。

 

第十条 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应当提供:

 

(一)职工租住廉租房和公租房的,提供当地保障性住房协调领导小组证明、支付房租付款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职工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房费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需到实地进行核实、拍照作为档案留存。

 

第十一条 离退休的,应当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或离退休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证明材料;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关系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证明文件材料。经办人对继承或遗嘱有争议的,还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十四条 出境定居的(含: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当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护照、定居签证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经办人或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五章 提取额度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当期余额,提取额至千位;提取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七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一)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贷款的,提取额为该笔贷款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

 

(二)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遵循先还后取的原则,提取额为该笔贷款上一年应还住房贷款本息额,当年不提取的,可累计还款年度提取使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累计还款额;中途若有逾期发生,从连续正常还贷十二期开始计算。

 

(三)住房贷款一次性结清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笔住房贷款累计还款额。

 

(四)住房按揭贷款冲还贷的,提取额为该笔贷款所选择冲还贷方式的对应额度。

 

第十八条 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职工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房屋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租商品房面积最高不超过130平方米,年提取额不超过10000元/户。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七)(八)项的规定,职工可直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计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时,公积金中心应当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人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使用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按照有关失信行为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6日起施行。原州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6日发布的《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0号)同时废止。


来源: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