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辽市“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人社办发〔2018〕188号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通辽市“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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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印发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8]141号)和《中共通辽市委办公厅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十万大学生就业创业集聚计划>的通知》(厅发[2018]19号)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招募标准: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其中,支教类高校毕业生从师范类院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或适合从事中小学教学非师范类院校基础学科(包括数学、物理、化学、蒙古语文、中文、历史、生物、政治、地理、英语、音乐、体育、美术)相关专业本科毕业生中招募;支农(支牧)类高校毕业生从农牧林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中招募,水利项目从水利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中招募;支医类高校毕业生从医疗、卫生及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中招募;扶贫类高校毕业生不受专业限制,从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中招募;

 

(三)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能够服从组织安排;

 

(四)身体健康;

 

(五)各类基层服务在岗人员、服务期满人员、服务期未满中途脱离岗位人员、在读研究生均不在招募范围内。

 

第二条 “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限为2年,每年招募对象范围与条件、招募人数及服务期限的起止时间以当年自治区下发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发布公告、自愿报名、统一考试、资格审查、录取公示、集体培训、组织体检和分配上岗等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招募计划和考生考试成绩,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入选人员,其中:招募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不低于计划数的30%,招募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不低于计划数的15%,并负责资格审查、组织体检、分配派遣等工作。

 

第五条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员上岗、生活补贴发放、缴纳保险、年度考核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入选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签署《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登记表》,并根据报名条件对其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合格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入选的应届毕业生填写《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1式3份,1份交学校留存,2份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1份留存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入选的往届毕业生填写《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1式2份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1份留存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未签署《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的视为放弃入选资格。高校毕业生签署《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后,除身体健康原因、不可抗力等重大事由,不得擅自放弃入选资格,确因上述原因申请放弃入选资格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意。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参加岗前培训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体检,体检费用从专项经费中列支,体检合格的统一分配到各旗县市区报到上岗。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基本信息库,同时将人员信息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入选“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无正当理由逾期5个工作日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服务资格。

 

第九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上岗服务期间,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待遇,与服务单位在职人员享有同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培训等权利,参加服务单位统一组织的有关活动。各旗县市区要协调服务单位尽可能为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与生活条件。

 

第十条 各旗县市区及用人单位要坚持“谁受益、谁负责”、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建立市、旗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通报、重大事项报告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三支一扶”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免费人事档案托管。党团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转至服务单位。预备党员转正、非中共党员积极要求入党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由各旗县市区按自治区规定统一发放每人每月2500元的生活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同时,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一次性安家补贴。如果自治区“三支一扶”补贴发放标准有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补贴发放标准执行。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专门的“三支一扶”人员保险缴纳账户,单位缴纳保险部分由财政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以上所需经费除中央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按照1:1:1的比例分级承担。各地区和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按自治区规定应按月发放,离职或被取消服务资格后次月起停止发放。市、旗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保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按月及时发放。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定期分别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书面报送实际在岗人员的经费报告。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上岗后,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人员基本信息库,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要及时登录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人员与数据更新。

 

第十五条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其自我防范能力,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服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管理监督。不得以“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应严格遵守请假制度。

 

(一)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服务单位批准;

 

(二)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经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

 

(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取消服务资格。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医院(三乙及三乙以上级别)证明,经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可暂停服务工作,接受治疗,治疗期间可享受相关生活待遇;

 

(二)在六个月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三乙及三乙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可解除服务协议;

 

(三)治疗痊愈的,经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结婚或生育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或产假。

 

第二十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情况,需向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的,用人单位和所在服务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旗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高度重视“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范,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用人单位可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因入伍、升学、就业等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服务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取消其服务资格:

 

(一)服务期间擅自离岗5个工作日的;

 

(二)请假期满,逾期5个工作日不归的;

 

(三)一年内请假逾期不归累计满10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的;

 

(六)服务期间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取消“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资格按照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程序办理。本人不配合的可视为自动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五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

 

(一)日常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以考勤、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真实反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工作表现和服务情况。日常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在本人签字认同后,报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年度考核由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年度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为主要内容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及时存入个人档案;

 

(三)服务期满考核由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表》,考核结果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自治区审批后,存入个人档案,并录手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三支一扶”人员的《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人员考核表》、《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申请表》和上岗前的体检报告等资料及时存入本人档案中,作为以后享受相关政策的佐证资料。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本地区在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总数的15%,具体条件为:优秀: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高,能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业绩突出;合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不合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服务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对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解除服务协议并取消服务资格;

 

(二)服务期满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不予发放服务证书;

 

(三)服务期满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填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申请表》,经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最后报送自治区办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凭证。

 

第三十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可享受自治区规定的最新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因不按工作流程、不遵守相关规定等主观原因给自己、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损伤)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中途无故离岗,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离岗人数,服务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按规定及时核准实际在岗人数,从而导致离职人员继续领取生活补贴,或故意虚报瞒报冒领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报责任单位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条款内容凡与自治区相关文件不一致的均以自治区文件规定内容为准。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


来源: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