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 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2015年)

九人社发〔2015〕19号


各县(市、区、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

 

我市生育保险自2013年7月运行2年来,据各地上报情况看,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均已超出当期支付9个月的标准,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44号)文件要求,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至0.5%,请予执行。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江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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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江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