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黑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2023年)


为健全黑河市城区住房保障制度,提高市城区公租房精准保障水平,加快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1〕8 号)、《黑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实施细则》(黑市建联规[2022]1号)等文件规定,黑河市城区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租赁补贴发放的对象及条件

 

(一)对象:租赁补贴发放的对象为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城市特困、孤儿、贫困退役军人、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家政服务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二)条件:申请租赁补贴家庭应具备以下申请条件并提供申请材料。

 

1、低保家庭

 

(1)申请家庭在申请及审核期间应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

 

(2)在本市无任何产权房屋或自有房屋无法居住、自有房屋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2、特困家庭(三无人员)

 

(1)申请家庭在申请及审核期间应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含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人群)。

 

(2)在本市无任何产权房屋或自有房屋无法居住、自有房屋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孤儿

 

(1)申请家庭在申请及审核期间应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

 

(2)在本市无任何产权房屋或自有房屋无法居住、自有房屋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低收入家庭

 

(1)申请家庭在申请及审核期间应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2)在本市无任何产权房屋或自有房屋无法居住、自有房屋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5、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2)在本市无任何产权房屋或自有房屋无法居住、自有房屋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6、贫困退役军人

 

(1)申请家庭在申请及审核期间应为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退役军人。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就业于企事业单位、财政供养单位的不在保障范围。

 

(3)申请人自谋职业,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4)在本市无任何产权房屋或自有房屋无法居住、自有房屋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7、新就业大学生(自毕业开始三年内)

 

(1)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任何产权房屋及车辆。

 

(2)申请人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月。

 

8、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在本市无任何产权房屋。

 

(2)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9、环卫工人

 

为环卫工人且在本市无任何产权房屋。

 

10、家政服务人员

 

为家政服务人员且在本市无任何产权房屋。

 

11、申请人提供以上基本材料的同时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口(外来务工人员除外)并在四个街道实际居住生活。

 

(2)当前未享受实物配租保障。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必须无汽车、非住宅类房屋、无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及管理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可有小微企业营业执照、为小微企业股东及管理人员)。

 

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按标准分为三类对住房困难群体进行保障。

 

1、低保、低收入、城市特困家庭及孤儿住房困难群体4500元/户/年。

 

2、贫困退役军人住房困难家庭2900元/户/年。

 

3、中等偏下、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家政服务人员住房困难家庭2000元/户/年。

 

4、申请人按保障类别只能申请其中一类,不得重复申报、重复保障。

 

三、申报时间及审核流程

 

每年、每季度第一个月本人到户籍所在社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到居住地社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街道、社区初审后于每季度第一月最后一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黑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黑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申报名单下发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负责住房保障信息核查,核查后结果反馈至黑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科,黑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科对申报信息进行最后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申请家庭,将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有异议的,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科在3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缔申请资格。最终合格名单将在黑河日报进行公告。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科于每季度第三个月月底前通过“一卡通”平台将租赁补贴资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卡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黑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黑河市统计局

黑河市财政局

黑河市民政局

黑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发布:202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