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省属科研转制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省社保局:

 

你局《关于明确省属转制科研机构部分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经费来源的请示》(粤社保(2005]48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劳社[2003]80号)第三条规定中的“2002年12月31日”是指离退休人员办理离退休的时间。

 

此复。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