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 关于申请稳岗补贴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本级各参保企业:

 

按照《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赤人社办发【2018】25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2号)精神,现就援企稳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要确保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

 

二、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其中,在计算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时,可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计算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应扣除企业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

 

三、对不裁员和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四、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五、对去产能企业,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80%确定。

 

六、企业补缴上年欠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深度贫困旗县的事业单位补缴上年欠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七、企业稳岗返还所需要件、认定程序和补贴标准按照《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赤人社办发【2018】25号)执行。

 

八、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另行制定规定后组织实施。

 

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日


来源: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