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职责分工,厘定规范部门间协调联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工作实施意见。

 

一、明确县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区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辖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依法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应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依据有关规定运用考核结果,对履职尽责不到位、欠薪问题多发的部门、地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通报。

 

(二)职能部门履行具体责任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联合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建设,加强工资保证金及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管理;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移交工作,对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及时列入实施联合惩戒;督促、监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督导、约谈。

 

2.住房建设(城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农业农村、资源规划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本行业领域内拖欠农民工资问题进行源头治理,加强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制度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规定。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预防调处机制,依法规范本行业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及时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及未落实实名管理制度等行为,对由此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加强行业范围内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接受对本行业领域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接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调处解决。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及未落实实名管理制度等行为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工程建设领域存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查处,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完整提供相关移交证据材料。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3.信访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接待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及到国家、省等各类上访的交办、转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推动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化解等工作。

 

4.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研究制定打击“非法讨薪”案件指引规范。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5.发展改革、审批等部门按职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严禁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被相关部门抄告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纳入其信用记录,多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6.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加强农民工用工管理,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牵头解决所属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8.工信、司法、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民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外事商务、人民银行、审计、邮政管理和统计等部门,依据《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二、构建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机制(一)畅通举报投诉受理渠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建设(城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等相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畅通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渠道,明确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履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监管职责,公布举报电话,设立窗口接受对本行业领域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督办解决。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建设(城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农业农村、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三)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调处机制

 

住房建设(城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农业农村、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发挥行业监管优势,对本行业领域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先予调解处理,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努力构建和谐用工关系。经调处无效的按照《条例》《办法》要求督办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或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集中接访联合处置工作机制

 

重点敏感时期(元旦、春节、全国“两会”等敏感时期和发生重大复杂欠薪问题、根治欠薪专项行动重要阶段),市、县(区)两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法院、住房建设(城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等相关成员部门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集中接访联合处置机制,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明确部门、指派专人按职责联合妥善处置农民工反映拖欠工资等相关问题。

 

三、明确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线索工作流程

 

(一)住房建设(城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农业农村、资源规划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信访交办、上级督办、转办、现场投诉等各类渠道接收到的本行业领域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对拖欠农民工资行为开展核实、调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各渠道反映的非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及时受理,开展核实、调处;对接到的反映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调处。

 

(二)住房建设(城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农业农村、资源规划等相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受理拖欠农民工资行为调处无效的,对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及未落实实名制度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办解决,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违法行为的,依照《条例》和《秦皇岛市建筑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取证指引》等有关规定申请或移送人社、公安等部门查处。对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及未落实实名制度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将调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相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线索及证据材料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符合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情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将线索和证据材料退回相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继续补充证据;对接到的非工程建设领域涉嫌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下达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责令支付工资;对存在劳动争议的,告知反映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司法诉讼途径解决;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市、县(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范围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进行划分,海港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建设资金来源(即建设方所属管辖权限)进行划分。

 

(四)住房建设(城建)、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现的本行业领域符合涉嫌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应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发现和收到的涉嫌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应按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对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及时认定、确认,并及时在部门门户网站进行社会公布,同时将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推送至秦皇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秦皇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河北秦皇岛)”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一)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将农民工信息进行实名登记,汇总、核实农民工个人信息,通过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电子围栏、动态人脸识别技术等方式严格落实考勤管理。实名制信息数据应动态实时纳入省市监管数据平台,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实名制信息数据应作为工资发放、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在岗履职、业绩核实以及调查处理劳动纠纷、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二)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就人工费用的数额或所占工程款比例、人工费的拨付周期和拨付日期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银行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及时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四)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含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计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信息共享和定期研究会商协调机制。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完善与信访部门的信访联动机制、与网信部门的舆情监控协调联动机制、与住建等工程建设行业部门及公安机关的建筑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机制、与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信用惩戒联动机制、与工信部门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与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帐款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研究会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网络舆情、信访、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欠薪问题线索台账定期报送机制,形成会议、报告、信息通报交流工作制度,汇总各渠道受理欠薪问题台账,做好信息统计等基础性工作。

 

(二)强化应急处置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应急周转金制度,严格按照市级不少于2000万、县(区)级不少于500万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重大欠薪案件高发县(区)可适当提高储备标准。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

 

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健全完善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防控机制,及时处置化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三)加强预警平台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审批、住房建设(城建)、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共享,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大数据分析等功能,预警工资支付隐患。

 

(四)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1个月内,对工资保证金存储、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定期(每季度一次)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来源: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