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分层次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技工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及视察贵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新国发2号文全力建设“四区一高地”及部省合作协议打造“技能贵州”部署,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技能人才质量和数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健全企业培训制度

 

强化“以产定培、以企定培、以岗定培”导向,落实黔人社通〔2022〕102号文件要求,健全企业培训工作体系和机制,加大主动服务企业力度,不断完善重点关注企业名单,规范开展企业培训。

 

(一)建立规模以上企业培训指导制度。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就业和全员培训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牵头作用,会同同级国资、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住建、交通、水利、财政、税务等部门,针对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建立政企沟通和双向投入机制,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年度培训计划。职工年度培训计划重点指导企业用好“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占工资总额8%,其中60%用于一线企业职工培训”及税收优惠政策,结合生产和用人实际,科学运用中长期项目制、短平快、新型学徒制、“证书直补”等培训方式灵活开展企业培训,推动实现企业职工“人人持证”。未足额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规模以上企业不得给予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支持。2023年起,各级重点关注企业名单和规模以上企业职工年度培训计划作为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资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实施“以岗定培”制度。2023年起,中长期项目制培训按照“先定岗、再定培”的原则组织实施。开班计划中须包括培训后推荐岗位名单,岗位数不得少于开班申报人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批中长期项目制培训开班计划时,应核对培训后推荐岗位名单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未提供、虚假提供、提供岗位数少于培训人数、提供岗位质量低(劳动者普遍不愿意在该岗位就业、薪资过低、劳动保障不规范、岗位与培训无关联)等情况之一的不予开班。鼓励企业以“订单”“定岗”方式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培训。鼓励劳动者先签订上岗协议再参加培训。

 

(三)大力推动校企合作。2023年起,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调度一次校企合作工作,项目化清单化推动重点企业与技工院校(含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院校)建立校企合作关系,推广工学一体化、新型学徒制、产教融合等人才培养模式,共建技工教育联盟。调度校企合作工作对象应包括但不限于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东西部协作对口城市的优质企业和院校、省内优质院校等。各级调度校企合作和项目化清单化推动校企合作工作情况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完善“证书直补”政策

 

“证书直补”政策是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有效补充,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结合职业技能评价制度改革需要和人才培养需求进一步拓宽规范“证书直补”政策体系,按要求调整本级“证书直补”实施细则并于2023年3月31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

 

(一)补贴对象。企业职工、“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及企业自主培养职工通过贵州省内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认定或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劳动者或企业补贴。在贵州省评价机构以外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除符合中央驻黔企业职工通过省外评价、省内备案、省内就业的外不予补贴。通过“双证书”行动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予补贴,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取得“双证书”以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二)审批要求。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按照黔人社厅发〔2017〕11号文件规定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补贴,原则上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不给予补贴。其它企业和职工、“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取得证书一年内可向企业所在地(或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申领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谁支出培训成本,补贴谁”原则,由企业支出职工培训成本并培养取得证书的,按培养职工取证人数给予企业补贴;由劳动者个人支出培训成本并取得证书的,按证给予个人补贴。同一人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不超过三次。

 

(三)申报要求。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申报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企业申报补贴按照《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劳动者放弃申领“证书直补”承诺书。其它企业职工申报补贴需提交证书复印件、企业放弃申领“证书直补”和不重复申领承诺书。“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个人申报补贴需提交证书复印件。审批部门将相关信息(证书真实性、补贴重复性)比对无误并录入“贵州省实名制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后给予企业或劳动者补贴,补贴发放到企业对公银行账户或劳动者个人银行账户。

 

(四)补贴标准。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按照按取得初级工证书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标准申领补贴,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其它企业和职工、“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按各市州制定标准执行,最高每人每证不超过600元;取得初、中、高级工证书的按照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的60%执行;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证书的,按急需紧缺及一类工种技师每人6000元、高级技师每人8000元;二类工种技师每人5000元、高级技师每人7000元;三类工种技师每人4000元、高级技师每人6000元标准执行。各地培训资金应优先保障直补资金,有条件的市州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因行业、市场等因素确有需要直补的证书,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真实有效、促进就业、培养人才”原则严格审查并制定补贴办法和标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实施,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600元。可对建档立卡脱贫户、易地搬迁户劳动力和退捕渔民开展机动车驾驶证证书直补,补贴标准不得超过1500元。

 

(五)加强证书质量管理。坚持“考培分离”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确定开展证书直补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评价督导力度,做到“逢考必督”。评价机构跨地区评价的,事前在评价地完成机构备案和认定计划备案,证书数据纳入评价地技能人才统计范围。评价机构统一使用省级题库资源开展评价,无省级题库资源的,需将自主开发题库资源报属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评价活动出现违规行为的,由评价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在当地开展评价的资格。

 

三、明确技能人才培养政策经办流程

 

突出技能人才培养职责,强化政策导向,落实黔人社通〔2022〕33号文件要求,落实技工教育职业教育融合发展、技工院校“两后生”预备制培训和省属国有企业办学的技工院校(未享受财政生均经费)培养技能人才等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一)一次性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补贴。可享受财政生均经费的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补贴时,需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学校银行账户、申请书(含申请表)、学生学籍名册(盖章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和承诺书。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验的资料可不提供(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证书进行核验,通过核验公示后按照初、中、高级工分别给予学校每人50元、75元、100元一次性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补贴,补贴资金拨付至学校对公银行账户。学校只能为每届学生申请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每年下半年开展一次性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补贴申报拨付工作。2022年一次性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补贴申报拨付工作于2023年上半年前完成。

 

(二)省属国有企业办学的技工院校(未享受财政生均经费)培养技能人才补贴。省属国有企业办学的技工院校(未享受财政生均经费)按规定申请培养技能人才补贴时,需向属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学校银行账户、申请书(含申请表)、学生学籍名册(盖章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和承诺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下半年对学生学籍和证书进行核验,通过核验公示后按照初、中、高级工分别给予学校每人2000元、3000元、5000元培养技能人才补贴,补贴资金拨付至学校对公银行账户。有条件参照执行的市州,所需资金在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技工院校“两后生”预备制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两后生”预备制培训补贴时,需提交学生家庭情况(暨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户、易地搬迁户、退捕渔民户等证明)、学籍注册情况、按班级和专业分别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授课教师资料、学生签到记录、学满一年的学生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资料。相关证明应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乡村振兴、移民、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以上资料进行核验后,按规定于11月底前拨付“两后生”预备制培训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是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的基础和保障。请各市州按照通知要求抓紧调整本级政策,注重化解培训就业“两张皮”、培训人才“两张皮”现象,统筹谋划、统一部署教育人才和就业培训工作,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全面贯彻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地“一把手”要担负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市级培训资金专项绩效评估制度,2022年绩效评估结果于2023年7月前专报省厅。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使用、指导服务企业、经办技能人才政策等新业务工作的调查研究,注重查找解决症结问题,发挥资金成效。

 

(三)加强政策学习。本通知印发后,黔人社通〔2021〕39号文件中关于支持企业通过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方式大力培养技师、高级技师和实施证书直补制度等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其它要求继续执行。各市州结合实际尽快开展1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