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2020年9月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理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所辖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二章 借款人基本条件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人及配偶在益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扩)建、大修住房用于自住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缴存状态正常。

 

(二)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2次(含)以上贷款记录(含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四)借款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2套(含)以上的房屋套数的记录。

 

(五)同意授权管理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与债务情况;同意授权管理中心从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银行账户按月代扣资金还贷。

 

(六)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扩)建、大修房屋作抵押。

 

(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管理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状况。对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种类及办理要件

 

第六条 贷款种类

 

(一)购买期房贷款;

 

(二)购买现房贷款;

 

(三)购买二手房贷款;

 

(四)自建住房贷款(城镇);

 

(五)翻建、扩建、大修住房贷款;

 

(六)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办理要件

 

借款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和工资(储蓄)卡等,按照不同贷款类型,提供借款人配偶、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上述资料及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文件。

 

(一)购买期房贷款

 

特别条件:借款人所购房屋已批准预售未完成竣工验收,房屋所在楼盘已与管理中心签订《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提供:《益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年以内)、开发商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总证、首付款凭证。

 

(二)购买现房贷款

 

特别条件:借款人所购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未完成初始登记。

 

提供:所购房屋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证》(1年以内)、《房屋购买合同》、《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买二手房贷款

 

特别条件:借款人所购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初始登记,房屋过户前需由管理中心进行贷款预审。

 

提供:1、房屋过户前需提供:卖方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卖方《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首付款凭证。

 

2、房屋过户后需提供:买方《不动产权证书》(1年以内)、买方《契税完税凭证》。

 

(四)自建住房贷款(城镇)

 

提供:3年内《不动产权证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用支付证明。

 

(五)翻建、扩建、大修住房贷款

 

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费用支付证明,翻建、扩建的提供翻(扩)建批文,大修的提供C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认定书》。

 

(六)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特别条件:借款人在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已实现抵押权首次登记(现房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前须结清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提供:借款人与原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第八条 借款人及配偶购买区县(市)单元建筑面积在115平方米(含)以上、中心城区(含资阳区、赫山区、高新区)单元建筑面积在105平方米(含)以上房屋的,或已有1次贷款记录的,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的房屋套数记录的,均实行组合贷款。

 

第九条 组合贷款政策还需适用各合作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楼盘准入、贷款审核、审批、面签合同和借据、办理抵押由组合贷款合作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查由管理中心负责。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所剩本金余额;组合贷款在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以内,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各按50%的比例放贷,超过部分由商业银行发放。

 

(二)首次贷款的,贷款额不大于房价的70%;第二次贷款的,第一次贷款必须结清,贷款额不大于房价的70%,利率上浮10%。

 

(三)对引进的优秀人才(指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首次贷款的,按同档次增加10%。

 

(四)所购房屋为两人(含)以上按份共有的,按借款人所占的产权份额计算贷款金额,且共有权人(含未成年人)自愿授权给借款人。

 

(五)所购房屋为两人(含)以上共同所有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产权份额按人平分,按照借款人所占的产权份额计算贷款金额。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少不低于3年(含),最长为30年,最后还款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同时不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本息与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之比不应超过50%,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月还款本息内。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政策。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领取《贷款申请表》或《组合贷款资格审查、审批表》,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按不同贷款类型提供相关资料,将贷款信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或管理部柜台录入住房公积金系统。

 

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

 

管理部柜员受理申请资料,进行贷款资格初审和复审,交管理部主任或推送给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审批。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

 

(一)贷款审批通过的,由管理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借款人和保证人(如有)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

 

(二)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三)管理中心从不动产登记部门或组合贷款合作银行领回抵押权证并收押,将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并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以转账方式将款项划入约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贷款担保及抵押物价值评估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向管理中心提供担保,担保以所购房屋抵押为主。

 

第十八条 抵押

 

(一)借款人必须以所购房屋抵押,将房屋现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以所购期房为抵押物的,按网签合同价作为评估价;以现房(含二手房)为抵押物的,按契税计税金额作为评估价,契税计税金额虚高的,以房屋评估价值为准;自建、大修、翻(扩)建自住住房的,以房屋评估价值为准。

 

(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携规定材料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以共有产权房屋设定抵押的,需征得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四)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屋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对抵押的房屋,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房屋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五)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贷款本息清偿后,借款人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十九条 以期房作抵押物的,实行所购楼盘的开发商对项目下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承担不可撤销的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直至项目下所有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首次登记)》交管理中心收押之日止。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银行还款账户内偿还贷款,并授权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从账户中代扣还贷,在贷款结清前不得停止授权。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但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取得管理中心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还款手续,不收取手续费。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要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进行贷款检查。贷款发生违约后,及时组织开展相应催收工作,并依据催收结果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预告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开发商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

 

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的处分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以所得款项清偿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一)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抵押物的;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超过贷款年限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的;

 

(五)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六)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七)借款人有损害管理中心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处分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所得款项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部分,应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抵押物变更:

 

(一)借款人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换房,所换房屋属同一小区,且房价基本相等的;

 

(二)抵押物所在街道、楼牌号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抵押物建筑面积、相应的土地使用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因拆迁、火灾等原因灭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单元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含)以上的,或房屋设计用途为别墅的,或购买用途为投资性住房(购买后返租用于商业经营)的,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村民宅基地、集体用地、租赁用地、划拨用地的,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在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近6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证明,同时借款人或配偶具有益阳户籍或在益阳缴纳社保。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低于1万元并自愿冻结,冻结资金在最后结清贷款时使用。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及配偶购买、建造、翻(扩)建、大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不含银行提供的贷款)加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不得超过房屋价值总额。

 

第三十一条 购买期房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所购楼盘的开发商的监管账户,其他类型贷款的贷款资金原则上转入房屋出售(建造、大修)方的银行账户。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伪造合同、编造出具虚假证明等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有权向职工单位通报,有权将相关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追回骗取的贷款资金。对提供造假文书机构的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疏于职守或者协助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将作出批评教育、依法给予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同时授权管理中心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调整受委托贷款银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2016年7月1日公布的《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益公积金管委会〔20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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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2016年印发) [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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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