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管理中心所辖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按照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是指与上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第五条 在本市就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所在单位或个人可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归集业务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事项;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归集业务事项。

 

第八条 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核算;

 

(四)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缴存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

 

(五)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并受理投诉和复议申请;

 

(六)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事项。

 

第九条 单位在归集业务方面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为本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相关事宜,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协助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投诉等事宜;

 

(三)配合管理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四)协助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第三章 单位账户登记、变更与注销

 

第十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等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第四章 职工账户设立、封存与转移

 

第十三条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在本市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分立或者合并而终止或注销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者注销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在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同时需办理账户启封手续,确定当月汇缴额。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市内部转移的,原工作单位和新工作单位均可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跨市转移的,管理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职工个人和单位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汇缴、补缴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以下同)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录入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缴存单位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以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律不得低于益阳市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超过益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限额由管委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每月按时、足额将其应缴及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三)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对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核定职工月缴存额,报管理中心审核后于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按月进行汇缴,月缴存额原则上不得变动。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自汇缴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金起息。

 

第二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出现多缴、错缴等差错缴存的,在经职工本人确认后,管理中心根据单位申请进行错账调整。

 

第六章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第二十七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第三十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期满前1个月可重新申请,期满后单位未重新申请的,或重新申请未获批准的,单位应恢复正常的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七章 网上缴存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可通过身份认证后在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三十三条 网上缴存业务审核标准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对网上业务办理予以监督管理,建立网上业务办理准入机制、责任机制、监督机制和信用机制,确保网上业务办理的规范有序运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管理中心应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管理中心可以将单位信息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缴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管理中心及相关工作人员泄露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管理中心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在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缴存规范的单位,因拟上市、融资、审计等原因,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三十九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异地账户转移、异地贷款等原因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四十条 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同时授权管理中心审批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