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孜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州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办发〔2022〕6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州级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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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州级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做实医疗救助州级统筹,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以及通过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的用于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 、州级财政部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在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各县(市)财政部门按省、州有关规定配套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四)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户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建立医疗救助资金预算自然增长机制,州级医疗救助资金,依据上年度全州城乡居民总人口数,按每人每年5元补助;县(市)医疗救助资金,依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口数,按每人每年10元补助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可由州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州财政部门报州政府同意后,适时增加资金预算。积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红十字会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六条 州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州财政部门每年制定医疗救助资金配套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配套资金上缴划入州级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等其他资金及其利息收入据实及时地划入州级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各县(市)2021年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纳入州级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本办法印发后,州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州财政部门及时明确各县(市)上拨资金及时间安排,各县(市)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将资金上缴划入州级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州级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用于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等支出。医疗救助标准按甘孜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可用于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用于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医疗救助服务供给,具体办法由州医保局会同州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县(市)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医疗救助资金;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四章 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账户是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设立的医疗救助资金专用计息账户。

 

州财政部门开设甘孜州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设甘孜州医疗救助资金账户(以下简称“州救助账户”),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开设医疗救助资金账户(以下简称“县救助账户”)。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账户,分别由州县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制度规定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账户的主要用途。

 

(一)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

 

1.接收中央、省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接收州、县(市)财政按规定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

 

3.接收州救助账户转入的结余备用金及利息收入;

 

4.该账户发生的利息收入;

 

5.按政策规定允许进入专户的其他收入;

 

6.向州救助账户拨付资金。

 

(二)州救助账户的主要用途:

 

1.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

 

2.该账户发生的利息收入;

 

3.接收县救助账户转入的结余备用金及利息收入;

 

4.向县救助账户转拨救助资金;

 

5.向财政专户转入备用金及利息收入;

 

6.结算救助对象在州级医疗机构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救助费用。

 

(三)县救助账户的主要用途:

 

1.接收州救助账户拨付的资金;

 

2.该账户发生的利息收入;

 

3.拨付资助参保对象的资助参保费用;

 

4.结算救助对象在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救助费用;

 

5.向州救助账户转入备用金及利息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救助备用金拨付制度。

 

(一)资金拨付。每年1月15日前,州医保局会同州财政局制定本年度救助备用金季度拨付计划,并将资金从州级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州救助账户,再由州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转拨至县救助账户。年度备用金分两次拨付,第一季度初拨付60%,第二季度末拨付40%。当因合规医疗救助支出导致备用金不足时,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调整年度预拨计划,报州医疗保障部门、州财政部门审批。

 

(二)及时结算。医疗机构垫付的救助费用及通过“阳光审批平台”手工结算的救助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次月结算。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督促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当月有关救助对象的合规救助费用,并填报《202*年*月甘孜州**县(市)医疗救助资金累计支出情况》(详见附件)。

 

(三)动态调整。州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州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及政策调整等情况,会同州财政部门适时制定备用金拨付计划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 各县(市)要做好年底医疗救助结算工作,县救助账户如有结余,抵次年备用金拨款。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州、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医疗救助资金账套,与财政专户平行记账,并按月度进行对账。财政专户发生的收支,财政部门凭财政拨款凭证及银行出具的有效原始凭证记账;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出具一式多联原始凭证同时交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记账。医疗保障部门不得仅以预算指标下达文件、申请医疗救助资金拨款文件等作为记账依据。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按照“统一收支、分级负责,权责对应、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全州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缺口的分担办法,共同确保全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足额发放。根据形成原因,基金缺口分为一般性缺口和管理性缺口。一般性缺口是指完成年度内超限额支出,资金收支品迭后形成的缺口,由州级统筹资金调剂40%,县(市)财政承担60%共同分担缺口责任;管理性缺口造成资金形成的缺口,由相关县(市、含海螺沟景区管理局)政府承担。

 

第十九条 管理性缺口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因违规使用医疗救助资金导致超出支出限额的;

 

(二)上一年度当地应资助参保对象参保率未达上级要求的;

 

(三)未按要求筹集、分担医疗救助资金的;

 

(四)挤占、挪用、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范围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导致医疗救助资金出现管理性缺口。

 

第二十条 当年全州医疗救助支出限额,按照上年度全州医疗救助资金合规支出的120%和当年度中央、省、州安排的救助资金总量中较高者确定。州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州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和政策调整等情况,会同州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全州医疗救助支出限额。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医疗救助支出限额按照当地困难群众人数(75%)、城乡居民人口数(25%)等相关因素确定。因素选择和权重设置,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各县(市)补助救助资金及通过社会捐赠筹集的救助资金,均纳入当地支出限额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 建立资金清算制度。医疗保障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清算工作,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州级医疗保障部门、州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医疗救助资金预警机制,对统筹资金可能出现缺口时,应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州医疗保障部门为全州城乡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医保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当按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按时公示、公 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寺庙管理委员会、街道办(社区)应当公开医疗救助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投诉和举报,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州、县两级医疗保障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对医疗救助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并依法接受人大、纪委监委、审计和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级医疗保障部门、州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既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医疗救助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来源:甘孜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