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更好地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名单),是指经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凡被纳入失信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三条 失信名单的建立和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惩戒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失信的主体和事实不同,失信名单分为:合作单位失信名单、缴存单位失信名单和缴存职工失信名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督办拒不整改的,纳入合作单位失信名单:

 

(一)拒绝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拒不按照协议履行担保责任、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拒不履行代偿的担保公司;

 

(三)伪造购房合同、票据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单位;

 

(四)伪造商业住房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合作单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督办拒不整改的,纳入缴存单位失信名单:

 

(一)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二)仅为本单位少数职工或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取得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累计6个月(含)以上的单位;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补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累计6个月(含)以上的单位;

 

(四)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力资源类单位;

 

(五)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占30%以上)的单位;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单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督办拒不整改的,纳入缴存职工失信名单: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的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工资流水、无房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公证书、票据等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行为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三)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累计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

 

(四)实际并未在其开户的缴存单位或补缴单位任职或转移前未在转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目的,通过挂靠单位开户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五)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的职工;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职工。

 

第八条 失信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各管理部负责对照失信名单认定情形,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整理、统计,对欠缴单位和贷款逾期职工进行及时催缴、催还,并做好记录。

 

(一)调查核实。提取或贷款审核工作中,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各管理部业务经办人员应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失信名单管理规定,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申请人相关资料。各管理部应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核查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督促整改。发现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各管理部通过电话、发函、上门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经督办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情况表》。

 

(三)审定告知。公积金中心经过审查,对拟确定为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失信名单的,在作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之前,向拟纳入失信名单的对象送达《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处理告知书》。

 

(四)异议复查。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公积金中心根据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提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研究确定是否采纳,确定予以采纳的,不纳入失信名单;确定不予采纳的,纳入失信名单,并责令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限期整改。

 

(五)对外公开。失信名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及市级有关网站进行公开发布,定期更新。情节严重者,经公积金中心研究后报送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失信名单进行公开。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对纳入失信名单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采取的具体处罚和业务限制措施:

 

(一)纳入失信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公开曝光,依法严肃处理;

 

(二)纳入失信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对其新增缴存人员或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加强关注与审核;

 

(三)纳入失信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提取的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

 

(四)被纳入失信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五)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或骗提、骗贷金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失信名单的有效期限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年。

 

第十一条 失信名单的解除:

 

(一)合作单位纠正违规行为,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消除负面影响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准予从失信名单中解除。

 

(二)缴存单位纠正违规行为,补缴所有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正常缴存,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消除负面影响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准予从失信名单中解除。

 

(三)缴存职工纠正违规行为,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取资金,贷后无故停缴或调低缴存基数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其所少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存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准予从失信名单中解除。

 

(四)纳入失信名单满5年,符合解除失信名单规定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名单中解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情况表.docx
  2. 附件2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处理告知书.doc

来源: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