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对受疫情影响存在困难的企业和职工给予政策支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出台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补缴。核准缓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规定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延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核准延期期间,不做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到期后,应及时偿还延期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租赁商品住房提取最高额度上浮20%,即:租住滨城区、邹平市、博兴县、经开区、高新区商品住房的,夫妻双方每年提取最高额度20400元;租住我市其他县区商品住房的,夫妻双方每年提取最高额度18000元。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恢复执行原租房提取最高额度。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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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