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和《住建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要求,现将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构成,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他工资。

 

二、按照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2023年度滨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23049元。职工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按23049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未超过23049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三、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2023年度滨州市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170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该限额的,最低按1700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高于1700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其余县区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190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该限额的,最低按1900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高于1900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 2024年6月30日。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6日


来源: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