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临市房金〔2023〕31号
各管理部(分理处)、机关各科室: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公积金中心。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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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支持职工住房消费需求,方便缴存职工办理相关业务,根据《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临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二手房,是指由我市各级房产登记部门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的普通自住住房。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房的缴存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申请人申请二手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形式向借款申请人发放。
第三条 市中心授权各管理部负责二手房贷款业务的办理。为方便缴存职工,临汾市城区内的二手房贷款业务由入驻市政务中心的开发区管理部办理,其他县市区的由购房地管理部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有二手房交易行为的,自开户之日起,按时连续足额缴
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且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可以申请二手房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意授权管理部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个人信用报告,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且符合《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信用审核标准;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购房屋的房龄在35年(含35年)以内且具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产权明晰且尚未过户至借款申请人名下,具备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条件;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已支付给卖方不少于20%的首付款;
(六)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七)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八)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资料及套数认定
第六条 贷款资料由基本资料和补充资料组成:
(一)基本资料:
1、借款申请人(买方)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2)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证明;
(3)二手房买卖合同;
(4)购房首付款凭证;
(5)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异地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6)买房人承诺书;
(7)借款申请人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无法以缴存基数认定其收入的,需提供近半年工资银行流水;
(8)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授权书;
(9)借款申请人委托扣款银行账户;
(10)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售房人(卖方)需提供的资料
(1)售房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2)售房人婚姻关系证明;
(3)售房人收款银行账号;
(4)拟售房屋权证;
(5)售房人承诺书;
(6)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补充资料:
贷款发放前需补齐以下资料:
1、房屋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受托贷款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费用由受托贷款银行承担;
2、契税、增值税完税凭证;
3、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
4、不动产抵押权证。
第七条 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一)首套住房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公积金贷款记录。
(二)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系统中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结清,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第三套住房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达2次及以上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四)特殊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3、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已分别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三套住房认定,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五)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已申请使用过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查询的,由退役军人本人书面填写公积金贷款次数承诺书,按当地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政策执行。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
(一)最高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的当前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二)可贷额度:可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下四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1、不得高于当前公积金中心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2、不得高于交易房屋价值的80%,房屋价值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和买卖双方协定交易价格两者取最低确定;
3、月还款额原则上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60%;
4、实行存贷挂钩机制。缴存月份按夫妻双方的缴存月份合并计算,正常缴存月份在6-24个月(含)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正常缴存月份在25-36个月(含)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以此类推,正常缴存月份在109个月以上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1)根据按月正常缴存的原则,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合并计算的月数认定;柜台受理人员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及系统内置功能查询认定缴存明细;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存在异议的,柜台受理人员应通过跨省通办渠道进行核实;
(2)对有2016年11月10日前趸交或补缴情形的,缴存月数的可按《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给予补充认定;
(3)因单位机构改革引发的趸交,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按实际缴存月数认定。
(4)退役军人服役时间即认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与在地方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三)多子女家庭支持额度:
借款申请人按《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认定为多子女家庭的并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在存贷挂钩基础上上浮20%,但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期限的计算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最高不超过50年,房龄认定以评估报告为准;
2、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物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剩余使用权年限;
3、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时间后的5年,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时间,贷款期限计算时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
贷款期限以上述三项中最短期限进行核定。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要点及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贷款程序:
申请→受理→复审→审批→房屋过户→抵押登记→贷款发放→资料归档→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程序要点:
(一)申请
借款申请人备齐基本资料向所属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
(二)受理
受理贷款时买卖双方需同时前往所属管理部贷款受理柜台签署买卖双方承诺书。受理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借款申请人贷款基本资料,确保各类文书上的签名真实有效,经审核无误后,准确、完整地录入公积金系统。
(三)复审
复审人员应当按照贷款政策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贷款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规性进行复审。复审时应认真核对贷款资料及现场照片等,对复审通过的贷款资料及信息,给出明确确认意见。有异议的返回受理岗并及时告知原因。
(四)审批
审批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给出明确确认意见,有异议的返回复审岗并及时告知原因。
(五)房屋过户
审批通过后,受理岗人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买卖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在办结完房屋过户手续之后,买方(借款申请人)应及时持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完税凭证前往管理部让贷款受理人员完成补录资料工作。受理人员在补录完成两日内通知受托银行取件。
(六)抵押登记
受托银行在管理部取件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申请
人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管理部做好受托银行取件、收
件的台账登记工作,作为对受托银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七)贷款发放
管理部贷款发放人员在确认符合贷款发放条件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售房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不得支付给其他人。
(八)资料归档
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根据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对贷款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九)贷后管理
管理部贷后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做好贷款发放后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办理时限按照《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贷款审批的具体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回收按照《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贷款回收的具体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贷款变更按《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逾期催收管理按《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条款随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或经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修订而调整。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13日起施行。公积金中心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11日印发
来源: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