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32号)有关精神,决定对我市部分现行医保政策待遇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住院报销水平。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按规定办理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省内异地先行自付15%,省外异地先行自付20%;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的,不设置先行自付比例;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自行就医的,省内异地先行自付20%,省外异地先行自付25%;赴萍乡市、新余市就医的,执行我市本地就医报销比例。

 

2、调整贫困人口异地就医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镇贫困群众异地就医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执行我市本地报销比例,即: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属于城镇职工医保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5%。

 

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18日


来源: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