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互联网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医保服务的管理,我中心印发了《市医保中心关于落实<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协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中心发〔2023〕3号),现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就互联网医疗机构纳入协议管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市医保中心关于落实<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协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中的“(二)申请条件”补充增加以下内容:

 

增加:8.医疗机构未因违法违规或违反医保协议受到中止医保服务或中止医保协议的处理,且未处于中止期间。

 

此项内容由机构做出承诺、属地分中心向评估工作组出具认定材料。

 

增加:9.近1年内,医疗机构未发生通过互联网方式接诊医保患者,在本机构申报医保费用结算或通过处方流转方式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医保费用结算的情形。如因系统测试原因发生极少量医保费用结算,应当主动及时做退费处理。

 

此项内容由机构做出承诺、属地分中心向评估工作组出具认定材料。

 

原第8条调整为第10条。

 

二、评估方式

 

调整为由属地分中心向市中心提交待评估机构名单,由市中心随机指定其他分中心组织开展评估。

 

三、评估内容及评估细则

 

《市医保中心关于落实<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协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之附件《天津市医疗保障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评估细则》补充调整如下:

 

(一)第十条调整为:电子病历为申报材料必需要件。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提交本机构电子病历管理制度文件,现场查看不少于每月10份电子病历,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二)第十一条调整为:在线电子处方为申报材料必需要件。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提交本机构在线电子处方管理制度文件,现场查看不少于每月10份电子处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部门的要求。

 

(三)第十二条调整为:购药记录为申报材料必需要件。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提交互联网诊疗结算票据,现场查看不少于每月10份结算票据,结算票据应当符合财务、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部门的要求。

 

(四)第十三条调整为:患者提供的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为申报材料必需要件。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提交相关制度文件,现场查看不少于每月10份本机构留存的由患者提供的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病历资料按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留存。

 

(五)增加第十五条:实体医疗机构未因违法违规或违反医保协议受到中止医保服务或中止医保协议的处理,且未处于中止期间为申报材料必需要件。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做出承诺、属地分中心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六)增加第十六条:近1年内,实体医疗机构未发生通过互联网方式接诊医保患者,在本机构申报医保费用结算或通过处方流转方式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医保费用结算的情形为申报材料必需要件。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做出承诺、属地分中心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七)原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七条。

 

本通知有效期与《市医保中心关于落实〈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协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一致,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3年7月18日


附件下载:

  1. 1.市医保中心关于落实《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协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2. 2.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需提交的材料.zip
  3. 3.医保分中心评估工作材料.zip
  4. 4.“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信息系统对接有关工作的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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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