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 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咸公积金发〔2022〕3号


中心各科室、直属营业部、各县(市、区)办事处(营业部):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到期后应进行一次性或分期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复利,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对于已经连续3期或累计6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除外,此类人员需要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职工(家庭)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购房而租房居住的,在房屋租赁期内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其提取最高额度由10000元/年提高至15000元/年。

 

四、以上支持政策要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有关业务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上述支持政策第一、二条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各科室、直属营业部、各县市区办事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政策宣传、监督指导工作,并结合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实际情况,在支持政策到期后做好向住房公积金常规性政策的衔接过渡。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5月26日


来源: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2022-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