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关于将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纳入我区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管理的通知

藏医保办〔2023〕25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艾滋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提升我区艾滋病防治工作成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经研究,决定将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纳入我区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管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范围

 

凡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诊断证明,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达到认定标准的患者。

 

二、医疗保障内容

 

被认定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患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照国家规定的艾滋病诊疗规范进行抗病毒治疗时,属于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和检查等医疗费用,按照职工或居民医保现行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报销。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市)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艾滋病患者救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政策宣传,强化监督管理,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合理引导预期,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一)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 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要严格信息数据管理和信息查询授权,切实做好患者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医保协议履行好门诊特殊病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艾滋病诊疗规范开展临床诊疗和用药。同时,要加大医保便民利民举措的宣传力度,增强参保人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本通知自2023年7月15日起执行,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附件: 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增补门诊特殊病病种(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来源: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