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函〔2023〕57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9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认识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特别是环卫工人、快递员、外卖员等户外作业劳动者带来的危害,充分认识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保护主体责任。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加强劳动者身体健康检查,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时间,科学确定劳动强度,全面改善劳动条件,开展高温天气作业危害及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完善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时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

 

三、执行高温天气户外工作时间规定。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四、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切实营造安全舒适工作环境。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五、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引导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中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向一线、艰苦户外岗位劳动者倾斜;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工作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

 

六、加强工作宣传和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普及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法律知识,加强对保障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先进典型工作宣传,引导形成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社会氛围;要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外卖物流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加强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畅通受理渠道,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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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