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抚医保发〔2023〕7号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参保人员实际情况,现将2023年医保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执行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为5100元。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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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抚顺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