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补贴的通知(1993年)

豫劳险〔1993〕19号


各市、地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使广大离退休人员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情况,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负担能力状况,给企业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补贴,补贴标准可在人均20元—50元的辐度内由市地研究确定。

 

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而未参加1985年企业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按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红军时期三个阶段,分别再按当地确定标准的20%、30%、40%加发补贴。对于参加1985年工改的上述三个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其工改后的增资额达不到上述同类人员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给予补齐。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为1993年底以前的各类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

 

三、对1993年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参加企业职工升级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其1993年增资部分在退休时按有关规定折算后的金额数达到或超过当地此次补贴标准的,不再给予补贴;对尚未达到当地此次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给予补齐。

 

四、此次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五、增加补贴的经费来源。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若固定工统筹金支付此项费用有困难的,可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解决。从1994年起,支付有困难的地方,应及时提高统筹比例。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企业从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支出原渠道列支。

 

六、从1994年起,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随社会经济发展自然增长的机制。每年七月一日,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80%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七、省劳动厅豫劳险〔1993〕12号《关于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补贴的通知》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精神执行。

 

此次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测算,提出贯彻意见并抓紧落实,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