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豫劳社函〔2002〕48号


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再次失业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请示》(新劳计〔2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统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其在原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予以保留。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的,如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属于《条例》覆盖(适用)范围,其在原企业的缴费时间与新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再次失业时,可以按照合并计算的累计缴费时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属于《条例》覆盖(适用)范围,再次失业时,其在原企业的缴费时间继续予以保留,暂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此复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四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