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能否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经费问题的复函

豫劳社函〔2002〕39号


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从失业保险金中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经费的请示》(鹤劳社〔2002〕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258号令)和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均已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基金挪作他用。

 

《条例》不仅明确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开支的范围,而且也明确了扩大开支范围的权限在国务院。

 

鉴于此,你局应当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依法管好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确保基金的规范使用和安全完整。

 

此复

 

二〇〇二年六月四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