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信房金字〔2023〕23号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方式

 

各缴存单位每年7月1日起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下一年度的月缴存基数。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及上、下限

 

2023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6494元(即2022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1979元。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含浉河、平桥及各管理区)为1800元,各县(含潢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为1600元;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市区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90元,各县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80元。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的单位,各管理部将不予受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超过1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不低于全市平均工资,不高于全市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20%,不超过24%。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其缴存比例、缴存额原则上不得下调。

 

三、具体要求

 

各缴存单位为方便职工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准确无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这项工作由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完成。

 

缴存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完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填报不完整或错误的,要及时更正。

 

四、办理时限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于今年8月底前在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厅或管理部窗口办理基数调整,并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逾期原则上不予办理。

 

各缴存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度调整一次,一经核定,在该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8日


来源: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