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中发〔2022〕8号)、《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安顺市域内,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等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变更

 

第六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一)公积金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灵活就业人员专户”,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实行集中管理。在本规定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已设立个人账户且未注销的,应当沿用已有的个人账户,按照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启封手续。

 

(二)设立个人账户时,应提供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并同步关联个人银行卡,关联的银行卡应为本人在公积金中心委托归集银行开设的Ⅰ类借记卡。

 

(三)灵活就业人员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下称《自愿协议》)。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身份证及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变更材料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个人手机号码、银行借记卡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个人账户信息,并重新签订《自愿协议》。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现场答复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 账户封存、转移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且个人账户下无未结清贷款的,可办理终止《自愿缴存协议》,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并停止代扣缴款。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转移启封手续,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需要恢复缴存的,本人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启封个人账户,并重新签订《自愿协议》。原封存的个人账户下有未结清贷款且上个《自愿协议》执行期内有欠缴的,重新签订协议前须将欠缴金额补足。

 

第四章 缴 存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从账户设立当月或次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按时、连续、足额缴存。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比例如需调整的,可在中心规定的一年一度基数调整工作时间申请。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额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时间以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调整时间为准。未主动到公积金中心申报基数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新一年度缴存下限标准的,公积金中心将按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标准统一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采用代扣缴款方式,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保委托代扣的银行卡内有足额的资金划转,不得无故停缴。代扣缴款由公积金中心在每月15日向灵活就业人员签约的银行账户发起扣款,当月未划扣成功的,视为当月欠缴。灵活就业人员上月欠缴的,次月代扣缴款时应补足上月欠缴额。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归个人所有,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个人所有。公积金中心每年6月30日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第五章 提 取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提取业务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参照同期《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账户内缴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出国(境)定居的;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

 

(六)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灵活就业人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八)其他允许的政策性提取情形

 

第十九条 依照前款第(二)、(三)、(七)项规定,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依照前款第(六)项规定办理销户提取的,应先办理终止《自愿协议》手续。

 

第六章 贷 款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贷款业务的贷款申请、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担保、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参照同期《安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需符合《安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外,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借款人已开户满半年且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未能履行《自愿协议》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时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在缴存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其缴存余额在委托协议授权期限内,不能以其他事由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直接用于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贷款还款期间,出现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在每期贷款还款日,灵活就业人员仍存在欠缴行为的,将计收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同时,借款人违约信息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取消该缴存人5年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提供虚假资料,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封存、转移、贷款、查询等具体管理事项,按照公积金中心当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试行,并根据国家、安顺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而调整。


附件下载:

  1. 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doc
  2. 自愿参加制度协议.doc

来源: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