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全文-2023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缴存业务办理申请。

 

第三条 缴存单位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或指定的网上办理渠道办理日常缴存业务。

 

第四条 窗口受理

 

(一)单位可选择市公积金中心任一服务窗口提交业务申请材料或办理缴存业务,不受缴存所属机构限制。

 

(二)单位为缴存职工办理相关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缴存职工为中国大陆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缴存职工为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缴存职工为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缴存职工为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原则上应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职工本人办理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四)缴存业务申请表格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应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缴存业务申请表格内容应填写规范、完整,填写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五)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服务窗口应予以现场办理,有需核查事项及本实施细则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审核未通过的,服务窗口应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五条 网上办理

 

单位及职工个人可通过指定的网上办理渠道办理一般缴存业务,单位需签订网上服务协议,对法人(负责人)、经办人或职工进行身份认定后,可自助办理相关业务。可通过系统联网核验的情形,无需提供相关材料办理;无法核验或核验不通过的,根据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办理。

 

第六条 单位和职工应按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按规定提供或上传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证明材料或数据信息。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信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单位网上业务办理资格,并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单位账户管理

 

第七条 单位缴存登记

 

(一)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原件及电子版,不同类型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原件(1)党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或机关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原件;(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或事业单位设立批准文件;(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4)民办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

 

2.企业:《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原件及电子版。

 

(二)一个单位设立一个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三)单位初次办理缴存登记时,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四)新登记单位可登录单位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单位网厅”)办理缴存账户设立。

 

单位经办人可登录单位网厅,根据提示完成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时可不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或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第八条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可根据需要申请开通单位网厅业务办理功能。单位可通过单位网厅,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包括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单位及个人信息维护、查询等。

 

开通单位网厅的缴存单位,需单位经办人员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现场签订《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服务协议》。

 

第九条 单位信息变更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等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与登记信息不符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1.《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原件;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改变的,应视作新设立单位,不能办理单位名称变更。

 

第十条 单位封存和启封

 

(一)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需要对单位缴存账户进行封存。单位封存时,所有缴存状态正常的职工账户同时封存。单位封存期间,单位不能通过网厅办理公积金业务,仅能进行相关业务查询。

 

1.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6个月以上未发生公积金汇缴;

 

2.单位6个月以上未发生公积金汇缴且无正常缴存职工;

 

3.单位12个月以上未发生公积金汇缴且未办理缓缴。

 

(二)封存单位需恢复公积金缴存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启封:

 

1.《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启封申请表》原件;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一条 单位注销登记

 

(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1.《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销户登记表》原件;

 

2.按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1)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分立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3.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注销登记前,应当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并按下列要求清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销户手续;

 

2.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或转移手续;

 

3.职工无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内统一管理,并注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市公积金中心对经注册登记部门核准已注销(撤销),且无缴存职工、无待分配账户金额、无在途业务的单位公积金账户办理注销。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设立

 

(一)新设立单位应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正式批准录用或者批准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及电子版;

 

2.与录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调入文件的原件。

 

(二)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职工已达到退休年龄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到服务窗口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职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除提供正常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所需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提供情况说明、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职工,应提供情况说明、职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佐证材料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3.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身份证年龄已到退休年龄,档案年龄未到退休年龄,且没有领取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提供情况说明、职工工作档案证明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四)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缴存基数、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封存和启封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中断工资关系,暂停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提供以下资料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1.《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

 

2.职工退休文件、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的文件、职工工作调动文件等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

 

(二)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和职工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单位应予以启封。单位提供《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办理启封手续。

 

(三)单位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职职工办理启封手续时,应参照个人账户设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服务窗口办理。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转移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

 

由于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调动等原因,职工个人账户及其资金在本市不同缴存单位之间的转移,单位经办人应提供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市内转移:

 

1.《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

 

2.调令、任免的文件或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二)异地转移

 

职工个人账户及其资金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缴存单位之间的转移。

 

1.异地转入:异地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工作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职工可至服务窗口申请将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及利息转移至本市。

 

2.异地转出:职工离开本市行政区域到异地工作而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可以在转入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将安顺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及利息转移到异地。

 

3.异地转移手续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平台办理。

 

(三)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工住房公积金发生转移时,个人账户原则上应足额缴存,才能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个人信息变更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符的,单位或职工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辖区管理部申请办理职工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一)《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原件;

 

(二)涉及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除身份证号码升位等一般信息变更外,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单位经办人及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服务窗口办理。

 

第十六条 个人并户

 

职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住房公积金账户时,由单位或职工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账户并户手续:

 

1.《安顺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原件;

 

2.职工身份证件原件;

 

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第四章 缴 存

 

第十七条 缴存基数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本省有关部门依法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当地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二)缴存基数一年只能调整一次。职工当年工资如有增减变动应到次年再作缴存基数调整。单位职工缴存基数调整或设置错误的,除提供正常办理缴存比例调整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情况说明到服务窗口办理更正。

 

(三)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1.《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审核表》原件及电子版;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 缴存比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高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二)缴存比例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单位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缴存比例错误,需申请再次调整的,除提供正常办理缴存比例调整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单位情况说明。

 

(三)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办理缴存比例调整:

 

1.《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审核表》原件及电子版;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九条 汇缴登记

 

(一)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市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首次汇缴的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汇缴登记:

 

1.《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汇缴清册》原件及电子版;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多缴。单位未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的,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多缴部分退回单位账户。

 

(三)单位汇缴当月未发生职工增减变化的,可直接办理缴款;单位汇缴当月,职工有增减变化的,应办理变更手续后再进行汇缴。

 

第二十条 补缴登记

 

(一)住房公积金补缴是单位和职工缴纳应缴未缴、缓缴及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补缴登记:

 

1.《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补缴清册》原件及电子版;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办理补缴,应同时补缴单位欠缴部分及应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欠缴部分。职工在补缴个人欠缴部分前,不得使用单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对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异议且单位无法提供职工认可的工资情况的,经单位与职工协商,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安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缓缴和降比

 

(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单位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缓缴或降比:

 

1.《安顺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或《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2.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该事项的,需提供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关于该辖区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函;

 

3.企业申请该事项的,需提供单位财务状况证明相关材料:

 

(1)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

 

(二)单位原则上不能同时申请缓缴和降比。单位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向市公积中心提交缓缴或降比的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三)申请降比的单位,最低缴存比例不能低于单位1%、个人1%,且缴存比例调整应为1%的正整数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根据单位填写的《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恢复缴存比例申请表》,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缓缴和降比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自批准之日起一年。期满需继续缓缴或者降比的,单位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

 

(五)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如有职工离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况发生,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补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可办理转移、销户支取等手续。

 

(六)缓缴期结束,单位应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并制定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在恢复缴存的同时按计划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七)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1.在破产清算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应补部分应作为对职工的欠费列入破产清偿序列。

 

2.在改制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应补部分应作为对职工的欠费列入改制成本,明确补缴主体。

 

3.在分立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暂时无力补缴,新成立的单位应承担各自接收职工的补缴责任。

 

4.在合并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暂时无力补缴,存续的单位应承担各自接收职工的补缴责任。

 

5.在注销、解散、吊销执照和撤销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30日起施行。原有业务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来源: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