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就业补助资金和财政衔接资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以下统称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安置保障“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就业意愿、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安置对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能满足岗位履职需要、“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以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特别是安置其中的半劳力、弱劳力,支持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服务岗位聘用搬迁脱贫人口。优先安置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允许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应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同一人员不能同时安排多个乡村公益性岗位。

 

二、岗位开发

 

乡村公益性岗位由各县(市、区)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开发。

 

(一)需求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行政村、安置区开展岗位需求摸底调查,列出岗位需求清单(见附件1)同时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乡村振兴局。

 

(二)制定下发开发计划。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根据需求综合考虑,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别、数量和岗位补贴标准,下达当年全县(市、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明确各乡(镇)和用人单位[行政村委员会、安置区居(村)委会]各类岗位开发数量,确保乡村公益性岗位保持合理规模。

 

三、组织上岗

 

(一)发布招聘公告。各用人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岗位开发计划后,通过公示栏张贴、广播宣传的方式在辖区内发布招聘公告,注明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等信息。

 

(二)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且有上岗意愿人员填写《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见附件2)。

 

(三)民主评议。用人单位组织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以及部分村民代表对申请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评议,形成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各村、屯同步进行公示(见附件3),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五)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公示结束,乡(镇)人民政府对公示无异议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员进行审批。

 

(六)审批结果报备。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同步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乡村振兴局备案。

 

(七)签订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用人单位[行政村委员会、安置区居(村)委会]与上岗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见附件4),每次签订协议用工期限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年。

 

四、岗位管理

 

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上岗人员日常管理。

 

(一)落实考勤登记。按岗位工作实际,由上岗人员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表》(见附件5)上填写出勤记录,用人单位督促上岗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公益性岗位人员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0天,出勤少于20天的按缺勤天数扣除相应补贴。

 

(二)考核评价。每年由用人单位负责对上岗人员开展一次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前对上岗人员姓名、岗位名称、上岗时间、工作地点、岗位补贴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考核评价结果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乡村振兴局。

 

(三)续签协议。考核合格,经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上岗人员双方同意,可以续签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

 

五、岗位补贴

 

(一)岗位补贴标准。各县(市、区)根据乡村公益性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难易程度等分类合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每月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可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二)岗位补贴发放时限。岗位补贴按月发放,原则上当月的岗位补贴应在下一个月底前发放到位。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县(市、区)要为上岗人员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乡村振兴部门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参保费用标准由各县(市、区)自定,保险补贴资金由县财政解决;人社部门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按实际参保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予以补贴,但不得高于20元/月·人。

 

(四)岗位补贴发放流程。

 

1.每月3日前,用人单位将上个月出勤天数和拟拨付岗位补 贴金额汇总表(见附件6)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汇总。

 

2.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并公示10个工作日后,按照岗位开发部门分别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乡村振兴局。

 

3.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乡村振兴局复核后,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4.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当月内将补 贴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拨付给上岗人员。

 

六、岗位人员退出

 

(一)解除协议的情形。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服务协议:

 

1.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2.已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

 

3.不具备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累计旷工达30天的;

 

5.由于严重失职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

 

6.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 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7.擅自离岗或调换岗位,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10.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工作情形的。

 

上岗人员如因自身原因在协议期内不愿继续从事岗位工作的,可按协议约定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解约申请。

 

(二)退出后跟踪帮扶。行政村、安置区“两委”干部,驻村干部、帮扶联系人要做好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工作,跟踪其就业意愿和就业去向,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并做好记录(见附件7)。

 

七、台账管理

 

各级乡村公益性岗位相关台账资料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台账。

 

(一)县(市、区)台账。

 

1.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公益性岗位统计表;

 

2.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明细表;

 

3.退出人员跟踪帮扶情况统计表;

 

4.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复印件);

 

5.补贴发放凭证。

 

(二)乡(镇)台账。

 

1.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明细表;

 

2.岗位招聘公告;

 

3.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申请表

 

4.岗前公示;

 

5.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复印件);

 

6.补贴发放公示;

 

7.补贴发放凭证。

 

(三)用人单位台账。

 

1.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明细表;

 

2.岗位招聘公告;

 

3.民主评议推荐表;

 

4.岗前公示;

 

5.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复印件);

 

6.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表;

 

7.补贴发放公示相关材料;

 

8.考核评价表;

 

9.退出人员跟踪帮扶情况统计表。

 

八、相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补贴发放工作。落实补贴发放公示制度,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

 

(二)加强监督执纪。充分发挥乡(镇)纪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建立日常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杜绝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虚设岗位、冒名顶替、优亲厚友、轮流坐庄、资金补贴一发了之、变相发钱、虚假考勤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避免一人多岗等岗位设置过多过滥现象。

 

(三)严格落实问责。县、乡(镇)、行政村、安置区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做好信息录入。用人单位在人员上岗后要将岗位、人员信息、岗前培训信息录入广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止返贫监测信息平台、广西防返贫APP以及帮扶手册,实行实名制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本通知执行期间,自治区、市级出台相关新政策的,遵照新政策执行。


附件下载:

  1. 附件1.乡村公益性岗位需求清单.xlsx
  2. 附件2.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表.docx
  3. 附件3.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审核公示.docx
  4. 附件4.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docx
  5. 附件5.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表.docx
  6. 附件6.乡村公益性岗位出勤天数和拟拨付岗位补贴金额汇总表.docx
  7. 附件7.乡村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跟踪帮扶名册.xlsx
  8. 附件8.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民主评议推荐表.doc
  9. 附件9.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评价登记表.doc
  10. 附件10.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统计表.xlsx

来源: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