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 关于简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手续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受委托银行:

 

为减轻继承人负担,简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手续,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1.继承人申请提取应提交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亲属关系的材料。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明确界定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继承事项的证明资料(如公证书或法院判决等)的,按证明材料办理。

 

3.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参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可由继承人提取,继承人出具承担一切责任的承诺后可划入继承人银行账户。

 

4.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上,继承人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资料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划入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卡。

 

(2)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卡已销户的,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继承人出具承担一切责任的承诺后,划入继承人银行账户。

 

5.死亡职工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须优先用于偿还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执行告知制度

 

原则上缴存单位应于职工死亡后3个工作日内为死亡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并通知死亡职工家属(第一顺位继承人)办理提取手续(同时提醒暂缓办理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账户销户手续)。管理部在办理缴存职工死亡封存业务时,应提醒单位经办人通知死亡职工家属。


附件下载:

  1. 附件: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继承提取申请书(试行版).xlsx

来源: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