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 关于完善我市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分局,各县(市)局,市医保中心:

 

为更好地满足参保群众的就医需求,根据《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完善我市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病种目录、认定标准及部分病种费用保障范围

 

我市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部分病种费用保障范围,按照《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部分病种支付限额标准

 

1.艾滋病支付限额由1800元/季提高至2200元/季。

 

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调整为按3个月为周期设置支付限额,即认定第1—3个月为19000元,第4—6个月为15000元,自第7个月开始为12000元/3个月。

 

三、调整丙型肝炎待遇时限

 

丙型肝炎的待遇时限由12个月调整为3个月,每月25日前申报,认定合格的当月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对于在常规治疗3个月后仍需延期治疗3个月的丙型肝炎患者,需再次申请认定,审核通过后纳入丙肝(非基因1b型)管理。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