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自治州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现就凉山州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出现断缴并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缓缴证明,职工可正常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根据职工租房所在地房租平均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适当提高提取额度,各县市按缴存人实际租房支出办理提取,提高额度不超过原标准的50%。

 

四、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原《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凉房金管发〔2020〕10号)文件同时废止。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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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