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自治州 关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提取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推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文件精神,经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执行凉山州内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1、提取对象为在凉山州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在凉山州内经批准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3、提取申请时近12个月内未发生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

 

二、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增设电梯家庭自行负担的实际分摊费用。

 

三、提取时间

 

自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所需资料

 

1、取得电梯注册使用相关部门的手续复印件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的分摊协议原件

 

3、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支付增设电梯费用相关票据原件

 

5、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6、提取人银行卡原件

 

7、夫妻双方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且夫妻双方同时办理。

 

五、骗提套取行为罚则

 

缴存职工如提供虚假资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追回违规提取资金,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发布施行及解释部门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