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阳市2019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衡人社发〔2019〕2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驻衡中央、省属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湖南省2019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5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各县(市)区2019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南岳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由原来的1280元/月调整为1380元/月;衡南县、衡阳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由原来的1130元/月调整为1220元/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南岳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为13.5元/小时;衡南县、衡阳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为12.5元/小时。适用时间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上述标准,请遵循执行。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30日


来源: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