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 转发《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汕机关事业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市直行政性公司退休人员、原郊区机关撤销移交龙湖区安置在企业后划为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建国初期干部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如下:

 

(一)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核发的基本养老金部分,按照粤人社规〔2023〕12号进行调整,所需资金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按照《关于提高原市直行政性公司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意见》(汕人社﹝2017﹞194号)、《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1﹞161号)和《转发<关于对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的通知》(汕组通﹝2016﹞29号),在剔除不能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补贴后,按照粤人社规〔2023〕12号文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二、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23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于2023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不得拖欠。具体落实情况,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23年8月6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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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