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 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市医保发〔2023〕45号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发〔2023〕6号)精神,为落实好国家积极生育支持政策,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保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2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胎增加300元。

 

(二)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费用报销不再设起付线。

 

(三)参保女职工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四)参保女职工不区分受孕方式,享受相同的门诊补贴、住院报销和生育津贴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

 

(一)参保妇女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费用报销不再设起付线;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在基本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

 

(二)参保妇女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参保妇女不区分受孕方式,享受相同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三、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或参保妇女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不受结婚登记或生育登记等其他条件限制。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涉及有关问题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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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