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中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住公管委〔2023〕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巴中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管理办法》已经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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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购房人权益,保障资金安全,防控贷款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请住宅性质在建工程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

 

第三条 开发企业为本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不动产登记抵押权证办理完毕止。

 

第二章 合作申请

 

第四条 楼盘合作以开发项目楼栋为单位。开发企业首次申请合作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一)开发企业在建工程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申请表、合作协议、企业及开发项目情况介绍、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二)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开发企业信用报告、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下简称“五证”)。

 

(四)办理公积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已合作的开发企业在申请新的楼栋合作时,仅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一)开发企业在建工程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申请表、合作协议。

 

(二)开发企业信用报告。

 

(三)“五证”或其他有变化的情况。

 

第三章 合作准入

 

第六条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开发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查验开发企业楼盘项目“五证”原件。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申报楼盘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开发企业经营、楼盘建设、房屋销售、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等情况,填报《签约楼盘现场调查表》。

 

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信进行核实,征信良好,方能合作。

 

第九条 楼盘项目“五证”齐全,楼栋施工进度正常,修建超过规划层数三分之一,可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供土地抵押权人同意再次抵押函。

 

第十一条 达到签约合作标准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开发企业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

 

第十二条 已合作的开发企业楼盘楼栋,合作资料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报送变更的相关资料,以确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正常开展。

 

第四章 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时,由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开发企业项目新发放的贷款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2%或提供商业银行为其出具的全额保函的方式缴存保证金。

 

第十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在商业银行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开发企业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时,应对保证金的设立原则、缴交退付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没有按协议要求足额、及时缴纳保证金或未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全额保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发放该项目的委托贷款。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证止。担保期内,购房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双方协议,从开发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划或要求出具保函的商业银行代偿。开发企业应在扣划或代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 借款人贷款全部还清或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证后,开发企业可申请退付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合作或暂缓合作决定:

 

(一)开发企业不具有合法身份和相关资质的。

 

(二)开发企业不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不缴纳担保保证金、阶段性担保能力较差或逾期贷款扣划后不及时补足担保保证金的。

 

(三)开发企业信用记录不良。

 

(四)开发企业资产负债出现问题。

 

(五)开发企业存在债务纠纷。

 

(六)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七)开发项目手续欠缺。

 

(八)楼盘建设未达到相应进度、住宅变现能力差、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不能确保职工按时入住的楼盘。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与开发企业相关业务的合作,对已受理未发放的贷款停止发放,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楼盘合作、解付保证金或帮助购房人套取公积金的。

 

(二)变相少收、不收或缓收购房首付款的。

 

(三)已合作楼盘出现停建、烂尾等不良状况的。

 

(四)与购房人串通实施住房公积金骗贷或骗提的。

 

(五)串通提高房价,实施零首付、首付贷、首付借等行为的。

 

(六)开发企业涉诉带来公积金贷款风险的。

 

(七)开发企业有限制、拒绝或变相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原《巴中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办法》(巴住公管委〔2021〕5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来源: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