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公积金管发〔2024〕4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德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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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有关人才工作决策部署,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德阳市引才聚才环境,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32号)、省住建厅《关于实施“家在四川”人才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20〕10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德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引进的以下几类高层次人才:

 

(一)德阳市头雁企业家关爱激励行动管理服务期限内的头雁企业家;

 

(二)德阳市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

 

(三)2019年1月1日以来,德阳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全职引进并签订三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正高级(或相当于)职称人才;

 

(四)2019年1月1日以来,德阳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公开考试录用、直接考核招聘和公开遴选调入方式引进,且已办理入编手续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才;

 

(五)2019年1月1日以来,德阳市企业单位全职引进并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纳入诚信合同管理)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才;

 

(六)2014年以来,德阳市引进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急需紧缺专业选调生。

 

本办法适用于上述时间节点首次引进到德阳市的高层次人才,曾在德阳市有过工作经历的(以缴纳社保时间为准),不属于该政策适用范围。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参与骗提骗贷的高层次人才,不再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并纳入公积金中心失信名单管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1.高层次人才受聘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延迟退休的,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为止。国家对高层次人才退休年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高层次人才受聘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3.具有外国国籍及港澳台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1.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法拍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购买政策性住房,自取得购房款票据后五年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购买拆迁安置房,自取得购房款票据后五年内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

 

2.高层次人才购买德阳市内自住住房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首付提取。

 

3.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受提取管理办法中需要提供个人及配偶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查房的规定。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1.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5万元。

 

2.高层次人才未申请过公积金贷款的或有商业住房贷款已结清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申请过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或有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已申请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支持。

 

三、住房公积金优质服务

 

开通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线,设置专门的绿色服务通道,开展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上门服务。高层次人才办理公积金业务时,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德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实施办法》(德公积金管发〔2023〕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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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