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2023年)
钦市金管字〔2023〕11号
各县区管理部、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范》(GB/T51267-2017)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印发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电子稽查指标要求,现就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二手住房交易首期付款支付凭证的核实以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明细凭证为准。
二、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与二手住房出卖方需提交《住房公积金二手住房贷款款项划转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三、借款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款项原则上划转至经买卖双方指定的出卖方在贷款人银行开设的账户。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以提交申请材料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准)的住房公积金二手住房贷款申请仍然按原政策执行。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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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