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1年)

贺金管规〔2021〕1号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要求,为有效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进一步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助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因购买自住住房在申请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上只能二选一,即缴存人所购住房选择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能再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所购住房选择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申请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暂停受理新建独栋商品房、联排低层住宅、联排多层住宅和非标准层复式住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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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