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 关于调整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2022年)

贺金管规〔2022〕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的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调整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职工及配偶在其中一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以及偿还自住住房购房贷款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在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贷款购房后,因工作调动在我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暂停受理其他异地购、建住房及异地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调整政策前已在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或已办理购、建自住住房贷款的,仍按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1日



相关文章:

  1. 贺州市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2022年) [2022-04-01]

来源: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