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到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强化主体意识,主动组织开展走访摸排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应认尽认,确保就业援助工作措施落实落细。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责。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负责受理申请,对材料齐全的,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加具意见,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进行初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负责初步审查及公示工作,公示无异议后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加具意见,报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认定工作,同时做好辖区就业困难人员日常服务管理等工作。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筹全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指导监督等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限。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初步核实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等情况后,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进行初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四、进一步明确定期审验工作要求。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定期审验工作。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应结合工作实际通过抽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审验工作。

 

五、对符合条件但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申请人,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需一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

 

《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8〕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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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