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实施异地就医结算十项便民措施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3〕66号


各区医保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推进主题教育走深走实,办好为民实事,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有关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提升医疗保障便民服务水平,助力“十项行动”落地见效,围绕异地就医结算提出十项便民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方便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角度出发,进一步优化备案服务、丰富就医形式、扩大机构范围、深化区域协同、探索服务创新,用1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我市异地就医结算业务管理更加规范、备案服务更加优化、覆盖机构逐步增长、结算病种逐步扩大、异地报销更加便捷,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异地就医结算,不断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主要措施

 

(一)优化本市参保人异地就医服务

 

1.优化线上服务。通过提升改造津医保APP服务功能,实现异地就医备案、异地联网机构查询、异地垫付申请等业务集成办理,实现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登记选医院线上办理。(2023年12月底前)

 

2.拓展线下服务。将异地就医备案纳入医保便民服务范围,延伸至街道(乡镇)、村(社区)一级办理,延伸至医保自助区和政务服务自助终端办理,让本市参保群众随时随地享受便利的异地就医备案服务。(2024年3月底前)

 

3.推行“一件事一次办”。创新医保垫付报销形式,在津医保APP上线医疗费用垫付报销(电子票据)“一件事一次办”,实现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在线申领、全程网办。(2023年12月底前)

 

4.创新手工报销线上服务。积极申报国家异地就医手工报销线上服务试点,按照国家医保局部署安排,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和跨区域、跨部门数据共享,逐步实现全国异地就医手工报销线上服务。(2024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二)优化异地参保人本市就医服务

 

5.扩大定点医药机构覆盖范围。及时将本市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开通异地就医普通门诊和住院直接结算服务,实现动态“全覆盖”;推进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开通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直接结算服务,方便异地参保人就医购药。(2024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6.深化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试点。继续扩大我市异地就医5种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动员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开通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服务,逐步实现“应开尽开”。(2023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7.提升患者就医服务体验。积极推进处方流转平台异地场景应用,加快推进我市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与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对接。强化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支撑作用,提升本市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率,加强医保电子凭证、APP、自助终端“扫码结算”设备在异地场景应用。(2024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三)优化京津冀异地就医协同创新

 

8.扩大京津冀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病种范围。试点初期选择京津冀三地共有门诊慢特病起步,试行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并逐步扩大病种范围。(2023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9.推行“互联网+”医疗服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选取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试行“互联网+”医疗服务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直接结算,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24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10.深化医保公共服务体系协同建设。积极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全面落实京津冀异地就医视同备案政策,继续扩大本市异地就医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探索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为在津企业员工提供便利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持续推进)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将其作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行动,强化统筹安排、组织协调、跟踪问效,采取有效措施,回应群众期待,切实将各项便民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组织领导。市医保局异地就医专项工作组统筹协调推动,制定工作台账、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时间安排,定期通报进度,加强调研评估。各区、各部门依职责分工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注意工作方法,强化组织实施,确保按照进度平稳有序落实。

 

(三)强化宣传培训。组织各级异地就医政策培训会,做好区、街镇、村社区服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强基层调研,深入部分街道、社区,了解群众服务诉求,持续提升服务体验。

 

(四)强化总结转化。各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便民服务阶段性成效和做法经验,积极探索医保创新,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各区医保局请于2023年12月15日和2024年6月15日前,将本区工作情况报送市医保局。

 

2023年10月1日


附件下载:

  1. 津医保局发〔2023〕66号 市医保局关于实施异地就医结算十项便民措施的通知(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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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