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玉林市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计算公式和筹资标准的通知(2018年)

玉人社规〔2018〕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玉东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保障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群众权益,完善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33号)和《关于印发玉林市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计算公式和2018年筹资标准,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报销计算公式由原来的“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报销金额=住院总金额-基本医疗统筹报销-公务员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部分金额-起付线后大于0的金额。”调整为“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报销金额=住院总金额-基本医疗统筹报销-公务员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起付线后大于0的金额。”

 

二、受调整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报销计算公式影响,经测算研究,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2018年筹资标准80元人/年调整为不超过85元/人/年。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由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林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7日


来源: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