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2016年)

琼人社发〔2016〕218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每人每年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

 

二、个人缴费须按参保年度一次性缴清,年度内不得一次或多次征缴多年度费用。

 

三、各市县要加强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个人缴费的征缴工作,确保个人缴费及时足额到位。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22日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