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23〕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31号)和《关于印发〈首都技能人才“金蓝领”培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就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推动本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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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技术攻关创新、技能革新研发、名师带徒传技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市级工作室”)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是指在本市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业绩突出、品行端正、富于创新、业内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市级工作室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服务“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为根本遵循,围绕本市高技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行业(领域)发展需要,依托技能含量较高、技能人才比较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创建,带动我市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级工作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长期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具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在职在聘,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含2年)。重点从我市“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北京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代表我市在世界技能大赛项目中获奖的“专家组长、教练组长、主教练”,“非物质遗产传承人”“老字号工匠”等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中产生。

 

(二)所在单位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拥有相关职业、岗位技能人才梯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制度;能为工作室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有明确的工作室管理制度、工作职责、目标任务。除领办人外,应为工作室配备一支由3名以上正式员工组成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成员可以是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已被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认定为区(行业)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为市级工作室。

 

第六条 同一技能大师只能领办一个工作室,同一单位相同职业(工种)只能建立一个工作室。在本市拥有多个分厂、分公司的单位,每个分厂、分公司相同职业(工种)只能建立一个工作室。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级工作室每年新建不超过10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于每年上半年下发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名额及有关要求。

 

第八条 市级工作室由所在单位按属地或隶属关系,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提出申请。其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含驻区中央单位)的申报工作;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报工作。

 

第九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局、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并确定推荐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附件1);

 

(二)其他材料。包括:领办人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获得的国家专利或主要创新发明的材料;工作室各项配套制度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情况说明或照片。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对各单位推荐的工作室进行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及综合评议后,拟定工作室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和铭牌。

 

第十一条 市级工作室铭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领办人是工作室日常运行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带领团队成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引领技能研发。积极参与技术技能研发工作,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推动单位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总结提炼工作中的技术窍门、绝技绝活、创新成果并在企业行业中推广。

 

(二)实行名师带徒。推进完善本单位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体系,积极发挥自身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带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梯次发展。

 

(三)开展技艺交流。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法,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能交流活动;与职业院校开展共建工作,深化校企合作。

 

(四)发挥社会效益。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研讨、人才交流、研修培训活动,参与各类竞赛评判与指导,积极主动服务院校和社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

 

第十三条 市级工作室实行三级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每年要与领办人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明确单位给予的支持和工作室的职责、任务、产出等,督促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及目标任务积极开展活动、规范日常运作。每年定期将工作室全年工作计划和运行成果,按属地或隶属关系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负责工作室的日常指导和管理。每年要对所属市级工作室的运行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工作室全年工作总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工作室整体工作的宏观指导、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技能大师工作室政策的制定、修订、解释以及工作室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等工作。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技能大师工作室预决算编制、组织评审和绩效考核、工作室运行督导以及资助资金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将对照工作室的职责任务、资助资金使用、配套资金投入、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指标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原则上优秀等次不超过参评工作室数量的20%以内(根据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确定),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工作室每满两年须参加一次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市级工作室不得随意变更领办人、申办单位和工作地址。

 

工作室因领办人退休、离职、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需更换领办人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所需材料及审核流程参照本办法第三章执行。

 

工作室因领办人到达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返聘或延迟退休的,应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经核实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报市就业促进中心。

 

工作室所在单位因合并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工作室所在单位名称或工作地址的,应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经核实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报市就业促进中心申请变更。

 

第十八条 市级工作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取消工作室称号;涉及资金的,追回工作室当年所在资助周期内的全部市级补助资金:

 

(一)超过一年以上不开展工作的、不配合主管部门日常管理考核的、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

 

(二)绩效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领办人因退休、离职、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

 

(四)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经绩效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可优先推荐为国家级大师工作室。

 

第二十条 初次认定为市级工作室的,按照每个工作室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已经认定的市级工作室,经绩效考核后,等次为优秀的,可按照每个工作室20万元的标准给予追加资助。

 

第二十一条 市级工作室资助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主要用于工作室的设备设施的更新完善、技术技能创新研发、技能交流推广、人才培训等费用,涉及固定资产项目标准的,按照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登记造册。资助资金原则上在下一次绩效考核前使用完毕。

 

第二十二条 市级工作室所在单位应配套一定的资金,支持工作室正常开展工作,配套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市级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使用、配套资金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三条 市级工作室所在单位应对资助资金、配套资金建立专门账目(科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区(行业)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及细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要为技能大师工作室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发挥带头作用创造条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市级工作室,开展多形式的培训、交流等活动,进一步提升技能大师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要大力宣传技能大师工作室及团队作出的重要贡献,营造崇尚技能、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七条 对本办法正式执行前已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的市级工作室,可分批次开展绩效考核,确保2024年底前实现考核全覆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年限至2030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9〕125号)同时废止。对2022年及之前评审确定,仍在项目建设期内的市级工作室建设项目,按之前办法执行到项目建设结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1. 1. 附件: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doc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3-17